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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增加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通知
信息来源:洪湖市卫健局 | 发布时间:2023-04-05

各乡镇区街道卫生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经卫健局党组同意,自2023年4月起,增加6家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及周边乡镇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范围。按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所处地理位置划分,西片区增加洪湖红军医院负责沙口镇、瞿家湾镇、戴家场镇,洪湖市曹市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曹市镇、府场镇;中片区增加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峰口镇、万全镇,洪湖市汊河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汊河镇、黄家口镇、小港管理区;东片区增加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卫生院负责新滩镇、老湾乡、大同湖管理区,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卫生院负责燕窝镇、大沙湖管理区、龙口镇;新堤街道、滨湖街道、螺山镇、乌林镇、开发区仍由洪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二、明确服务目的。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目的是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明确检查项目。开展健康检查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培训,明确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内外科常规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委托其它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四、规范服务流程。健康检查机构应设立服务窗口,建立绿色通道、指引标识、制作宣传专栏,受理、引导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安排相应执业范围执业医师开展体检活动,指定主检医师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体检结论;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合格者发放《洪湖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附件1);对不合格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抄送其工作单位。

五、健全管理制度。“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附件2)、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3年;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明确工作机制。市卫健局向市政府争取政策,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提供经费保障;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搭建平台、网络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健康证明核发、登记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市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不良行为予以查处。

附:1. 洪湖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

    2.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式样

    3. 办理健康证明宣传模板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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