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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洪湖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3-11-30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需要出示“一证”,提供“一书一表”。一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必要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书,即《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一表,即《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

(四)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如何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

对已受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的财政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国有企业中参照管理的科级以上干部),但遗属、临时工作人员、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和国家安全等部门涉密人员除外。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办理低保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5.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家庭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银行存款等按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资产等按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二)生活用机动车辆价值按同品牌型号新车厂商指导价认定;

(三)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6、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要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要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7.什么是“两榜三公示”?

答: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中,要坚持“办理过程两榜公示、确认结果长期公示”的公示制度。

第一次是审核公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公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情况,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第二次是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等公示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所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居)等。

第三次是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办公场所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牌),对已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长期公示。

8.实施重点救助的对象范围?

答: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高龄老年人;

(2)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重度残疾人;

(4)重病患者;

9.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通过什么形式发放?

答: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10.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手续如何办理?

答:对积极就业、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低保渐退,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明确延续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续保手续一般在低保年度复核期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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