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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50)完成情况公示
信息来源:市攻坚办 | 发布时间:2023-02-08

一、反馈问题

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应当划入湖泊保护区加以保护,但一些地方在编制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时,有的未将与大湖相连的湖边塘划入湖泊保护区,有的按照湖边塘被违法填占的事实来划定湖泊保护区,而不要求恢复湖面。

二、整改目标

完成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清理、划界,并完成全市名录内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依规加强湖泊保护。

三、整改措施

1.全面清理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采取应划尽划的原则,形成划界成果。

2.将划界成果作为湖泊保护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按照程序重新批复。

四、完成情况   

一是委托第三方编制洪湖市沙套湖等25个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经过各级单位专家组的充分讨论与咨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形成《洪湖市里湖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洪湖市土地胡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洪湖市沙套湖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洪湖市1km²以下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审定稿)。

二是组织相关单位专题研究湖泊保护详规编制工作,拟将《洪湖市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合订本)》(审定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2022年11月30日,洪湖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沙套湖等25个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的批复》(洪政函[2022]116号)文件进行了批复。

此项工作已整改完成,将长期坚持。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共10天)向洪湖市攻坚办反映。

联系人:徐阳         联系电话:0716—2423395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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