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临时救助怎么办理?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困难类型、困难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3倍以内。
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 1次。
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 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 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6倍、9倍、12倍。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 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 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6倍; 比例为 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 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12倍。
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人数×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救助倍数。
——《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四、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低保对象应提供救助证、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认定材料及致贫原因凭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非低保对象应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五、办理流程:依申请受理。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主动发现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经办机构应主动摸排辖区内的困难对象,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开展调查,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6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
——《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六、办理时间:
对急难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先行救助”,原则上 2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审公示,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 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
对过渡型救助,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审核确认。
对支出型救助,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
七、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各镇(街办)社会救助办事窗口;联系方式:各镇(街办)民政办。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