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6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荆州市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80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85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76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4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16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171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8元。
(二)荆州市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8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4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741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183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723元。
(三)荆州市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011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4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867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2979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867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39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55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129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11元。
(二)荆州市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46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80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14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36元。
(三)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751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867元。
其中,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实现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五、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2816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760元。
六、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