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6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398号令),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在日常巡查中,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住户有违规行为,现将住户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正当理由欠缴房屋租金达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报人、购买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条件。
以下承租户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申报人;购买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租赁合同终止,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序号 | 小区 | 房号 | 户主姓名 | 违规行为 |
|---|---|---|---|---|
1 | 兴业小区 | 5-2-103 | 曹国新 | 闲置,欠租达六个月以上 |
2 | 兴业小区 | 7-2-108 | 姚世跃 | 保障对象死亡,无其他保障对象,共同申报人。闲置,欠租达六个月以上 |
3 | 复兴巷31号 | 1-1-104 | 曹世珍 | 保障对象死亡,无其他保障对象,共同申报人。 |
4 | 赤卫二巷 | 4-2-602 | 方丽华 | 购买其他住房,不符合保障条件,欠租长达6个月以上 |
5 | 兴盛小区 | 11-1-101 | 管传中 | 闲置,欠租达六个月以上 |
6 | 远景小区 | 2-1-101 | 周洪云 | 保障对象死亡,无其他保障对象,共同申报人。闲置,欠租达六个月以上 |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后对以上房屋予以收回。
承租户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716-2186618。
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2026年6月17日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