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
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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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15 1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398号令),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日常巡查中,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住户有违规行为,现将住户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欠缴房屋租金达六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承租户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序号 | 小区 | 房号 | 户主姓名 | 违规行为 |
1 | 兴园小区 | 5-1-303 | 王运安 | 私自转借公共租赁住房 |
2 | 远景小区 | 3-3-101 | 林世福 | 无正当理由欠租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
3 | 远景小区 | 5-1-203 | 郭先姣 | 无正当理由欠租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
4 | 叶家门小区 | 1-1-404 | 李坤祥 | 无正当理由欠租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
5 | 叶家门小区 | 3-3-103 | 李培金 | 无正当理由欠租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
6 | 解放街85号 | 403 | 周芬 | 无正当理由欠租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之规定,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后对以上房屋予以收回。
承租户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716—2186618。
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08月15日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