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10830011387298G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建筑节能与材料革新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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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受理范围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市住建委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市范围内从事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开发及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生产、装备制造、推广应用的单位。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范围:市直及各县市区从事建筑节能及墙材革新工作的管理人员,在建筑节能及墙材革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受理条件
(一)先进单位申报条件:1、领导重视。领导班子具有强烈的节能减排意识,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能准确把握本单位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状况,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措施得力。2、目标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3、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明确,定期研究部署工作,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推广应用适合本地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发展绿色建筑,对已立项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有力,示范效果明显。4、积极宣传。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二)先进个人申报条件:1、热爱建筑节能工作,虚心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富有创新精神。3、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表现突出,对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水平贡献突出。4、无被行政问责和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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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 |
1、总结材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
2、总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提交文字总结材料不少于3000字)。 |
职权运行流程 |
奖励公告→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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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奖励申报的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受理责任:组织推荐工作,形式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奖励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4.公示责任:奖励评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住建委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5.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6.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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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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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州负责多所辖县(市)及所辖县(市、区)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考评。
县级:县负责在本辖区内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考评。
二、相关依据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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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洪湖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6--2443105,洪湖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6-2443705,洪湖市住建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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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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