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滩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巧妙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纠纷。
2021年1月30日,原告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玻璃购销合同》,约定由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向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按实际需求供应玻璃,合同对供货规格、价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新滩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充分了解案情并积极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剩余未付款项金额争议不大,但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缺少流动资金导致未能如期付款。经过反复沟通,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分期付款,双方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但湖北某玻璃有限公司又担心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履行能力有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仍不能按期履行,于是迟迟不愿签订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双方进行沟通、磋商,武汉某装饰有限公司邀请案外人程某、柯某、祁某提供担保并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担保,并向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认知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柯某、祁某三人被列为担保人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签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案件顺利调解。
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及其特定财产来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担保制度,意味着调解协议达成后,担保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担保制度的引入,使调解结果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增强了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一旦签订调解协议,债务人未能履行,这将直接影响担保人自身的权益。因此,担保人会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协议约定,此种督促作用会加大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力度,大大降低法院的申请执行率,切实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步,新滩法庭将继续创新工作方式,促进案件高效化解,不断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多元、高效的司法助力。